江蘇陽光(600220):上交所發警示函
江蘇陽光(600220)7月21日收上交所警示函,上交所對公司時任董秘趙靜和徐偉民、時任財務總監徐霞予以監管警示。
據查,公司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
一是公司對于向河北宇騰羊絨制品有限公司采購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確認存貨的情形,2021年半年報、三季報提前確認存貨涉及金額均為8,716.82萬,造成相關定期報告中存貨披露不準確。
二是公司按品號確認收入,卻按產品品類進行成本核算,導致成本結轉與收入確認金額不配比,成本信息與公司實際情況不符。
三是計算庫存商品(面料)的存貨跌價準備時,公司以品類為基礎,對存貨的成本和可變現凈值不區分品號進行平均計算,并將所有庫存均按12月平均售價計量可變現凈值,未考慮是否為執行銷售合同而持有。
四是公司2013-2020年定期報告中,未披露控股股東江蘇陽光集團有限公司作出的向公司無償轉讓“陽光”牌商標的首發承諾事項及履行情況。
上交所指出,綜上,江蘇陽光多期定期報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準確、不完整,上述行為違反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第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5條等有關規定。
責任人方面,時任董事會秘書趙靜(任期2018年3月9日至今)、徐偉民(任期2008年7年月14日至2018年3月9日)作為信息披露事項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徐霞(任期2004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7日)作為財務事項負責人,均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監管一部決定:對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趙靜、徐偉民,時任財務總監徐霞予以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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